发布时间:2025-01-30 11:00:12
构成如下情况时,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由非可抗力因素引发,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到。
需注意并非所有不可抗力均能成为解约理由,仅仅当其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之时方可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关系密切。
此类情况下可细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尚未到来之前已明示或以行为表明将不履约主要债务。
2.延迟履行,即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
(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即当事人一方因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四)在无双方过失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亦可申请解除合同。
然而,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并无自动解除权,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待裁定后方能解除合同。
此外,解除前应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再行提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